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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勤是抄袭还是学术“原罪”

朱学勤是抄袭还是学术"原罪"需要"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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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9 09:53 PM
 


      朱学勤

  “朱学勤:学术界的又一个‘汪晖’?”这是网友Isaiah在网上发表的系列长文题目,在6篇文章里,Isaiah通过比对指出,上海大学教授、知名学者朱学勤早年的博士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存在抄袭嫌疑。仅仅几日,该文已经被各大学术网站迅速转载。而朱学勤于7月10日表示,在恰当的时候会作正式详细回应,特别是希望Isaiah能亮出真实身份。

  汪晖涉嫌抄袭事件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支持和反对汪晖的两股势力相持不下,至今仍然没有定论,在这个节骨眼上,又冒出个“朱学勤抄袭事件”,令人联想翩翩。因为,汪晖教授是国内知名的“新左派”的领军人物,而朱学勤则可称得上是国内知名的“自由派”的领军人物,那么,在“新左派”的领军人物深陷“抄袭门事件”时,会不会有人也了搞平衡,或者转移对汪晖涉嫌抄袭事件的视线,故意搞出个“朱学勤抄袭事件”?

  当然,以上只是一种推测,评价事情还得回到事情的本身。就目前而言,判断汪晖或者朱学勤涉嫌抄袭都为时太早。就事实部分而言,虽然有王彬彬教授对汪晖的指控,和网友Isaiah对朱学勤的指控,但这些事实倒底如何,并没有一个权威机构作出认定。

  比事实问题更引发争议的是,判断抄袭的标准如何?这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莫衷一致。王彬彬教授指称汪晖涉嫌抄袭,但是,钱理群教授却认为“以今天的学术标准来看,《反抗绝望》可能确实在引文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但不能简单称之为剽窃;而朱学勤涉嫌抄袭的事情,就连所谓“揭发者”Isaiah也说,“朱学勤和汪晖,二者在一些规范问题上有类似问题,比如长篇大论地引用其他著作,并不完全隐瞒,但是也不一一仔细注明。又如一些注脚将间接引用写成直接引用等。这样从今天的标准来看就是抄袭,但是这种标准对当时的人来说并不公平。”

  解决这二起所谓的“抄袭门”原点,核心就在于我们如何认定抄袭的标准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学术重新起步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是完全建立一片荒芜的基础上,当时并没有什么学术规范或者并没有统一的学术规范,学术规范的逐步统一和完善也是随着我们学术的逐步繁荣而出现的。学者在那时出现的学术一些规范上问题,与认定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也就是说,一些民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不规范时候从事的某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是犯罪,但我们能说他背负“原罪”吗?

  借助于刑法上的观点,我们对于学风和学术抄袭的判断问题,也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在行为当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在事后的法律看来是多严重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和惩罚。汪晖和朱学勤的所谓涉嫌“抄袭”的博士论文成书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判断他们的论文是否真具有“抄袭”,应当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就是当时的学术环境下,有无制定或者形成大家公认的严格学术规范标准,他们的论文是否公然违反这种学术规范标准;或者当时的学术规范标准和圈内人的共识,是否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抄袭行为。而不能根据现在的严格学术规范标准或者当时西方国家的学术规范标准,来认定他们当时的行为。

  当然,不管如何,这些“抄袭门”的掀起还是一件好事情,它至少提醒我们如何来面对和处理这些历史问题,而弄清这些问题,将给一批负有这种所谓 “原罪”的学者以解脱,同时也提醒今天的学者要严格按照今天的学术规范来从事。不过,这两起“抄袭门”事件的当务之急还在于,如众多教授所要求的那样,由一个权威的机构来对他们的论文进行鉴定,并按照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评判,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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